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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规则换个名,能松多少绑?

发布时间:2026-09-29    来源:本站    作者:阮啸

九月,协会连发两份业务文件,一份在线公证,一份常用涉外公证,加上六月那份反洗钱指引,一年三件,文件名里都用了"指引"二字。行业里的朋友都记得,上一轮这类东西叫"指导意见",再往前则是部门规章。

改名这事,似也无奈

事情得从"指导意见"这些年的委屈说起。

按协会2007年那个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说法,指导意见不具有约束力,是办证的参考和指南。制度设计的本意,是给一线留判断空间。

可实践走了样——一份白纸黑字写着"不具约束力"的文件,到了各种投诉答复甚至处罚里,效果和《公证程序规则》没两样;到了质量检查对照表里,和"必须遵守"也没两样。

本来是递一把参考尺,结果这把尺在实践中被人抽走,当了鞭子。

为什么会这样?根子不只是在当事人不讲理,也在于制度留了个口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里,把"违反办证规则、行业规范""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列为认定公证机构过错的情形。"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请注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这个限定,按文义,协会的行业文件并不在射程之内。但没关门的,是"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外加另外的兜底条款。

换言之,条文不是没关门,而是开了一扇更宽的窗:"充分的注意义务"该由什么标准来衡量,法律没有说。谁来填这个空,谁就成了事实上的规则制定者。

于是,一份协会自己说"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意见,只要把某个环节写得足够具体,就会顺着"合理注意义务"这个后门溜进法庭,变成一条实打实的行为标准。当事人和法官未必是在故意用错文件,他们只是需要一根具体的、能指认的标尺——而手边最具体的那根,恰好就是我们的指导意见。

律师行业的指导意见似乎并没有类似尴尬。区别可能就在于,公证处那枚章,在很多老百姓甚至政府部门眼里就是"官方"。一旦出岔子,天然要找个条条对照——法律太原则,就翻协会的指导意见。

所以,改成"指引",至少在名称上把刚性色彩往回收了一档,这个方向是无奈的。 ·

但"应当"还是那个"应当"


文件上密密麻麻的应当

翻开这两份新指引,"应当"出现的频率不低。粗算一下,薄薄两份文件,"应当"加起来有几十处。不过细究起来,不同位置的"应当",分量其实差得远,大概三类。

其一,是真有牙的。
在线指引列出了不得在线办理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身份没法在线核验的、遗嘱继承等人身关系事项、需要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的;涉外指引里"公证员不得赴境外办证""不得不经审查归档批量办理涉外业务"。这类条款划的是风险红线,该明确。

其二,是把法定义务搬了个家。
"申请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不予办理""在线公证应当由公证员亲自办理"——这些话在《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里本来就有。写进指引,好处是好查,坏处是同一件事有了两个出处,日后被引用时,人家可能只记得它来自指引,忘了它本来是法律义务。

其三,是倡导戴了义务的帽子。
"应当提升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效率"——这类表述没有对应的行为后果,本质是工作方向的提醒。可"应当"两个字一旦落纸,在投诉人那里就读成了承诺,在答复文书里就成了依据。行业想把话说软,读者读到的反倒像是把绳收紧了一圈。

导航软件上,"建议路线"和"限行抓拍"用的是同一块屏,司机不会去分辨哪行字只是建议;一线办证的人面对指引里的"应当",处境其实一样。

改名是第一步,不“应当”是最后一步

坦率讲,只要文件里还密集出现"应当",只要投诉处理和司法裁判环节还习惯从行业文件里找标尺,叫"指导意见"还是叫"指引",对一线的实际约束感差别不会太大。当事人未必分得清文种差异,他们只知道:这是官方文件,上面写了应当。

真要让"指引"回归指引的本位,有几件技术上的事,做起来并不难:

一是给"指引"上个户口。2007年那个制定程序里,业务规则只承认规范意见和指导意见两类,"指引"至今在体系里没有位置——文种已经跑到制度前面去了。把两分法扩成三分法——那要不就白纸黑字写明业务指引不属于规范意见、不作为办证质量检查依据、不作为过错认定参照,一句话的事。

二是起草时把"应当"分层。有实质后果的,写"不得""不予";倡导性的,写"可以""鼓励";复述法定义务的,括注一下出处。让读文件的人一眼看清哪条是硬要求、哪条是软提醒。

三是行业内部用的时候保持克制。办证系统里做提示,不做刚性拦截;投诉答复里优先引用法律和程序规则,不拿指引条款单独当义务来源。

规则供给,也不容易

这些年公证业务层面的规则供给,主要靠行业协会在补。管理部门在公证业务领域,已经很久没有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了,甚至过时的规章也没清理或调整。补位的手里只有"意见""案例""指引"这几样工具,能维持到今天这个程度,本身已是不容易了。

扯远几句。笔者两年前也与同行编过一本《保全证据公证操作指引》(湘潭大学出版社)。书名是我们反复琢磨过的:那几年看多了“指导意见”被当成红线用,便特地在书名上避开这四个字,选了“指引”。内容不敢说不全,一线能遇到的情形基本都过了一遍;内容不敢说不权威,案例尽可能应用的都是司法行政案例库的。但到底不是官方正式发文,便在用语上格外收敛:能写“可以”的不写“应当”,能说“宜”的不说“必须”,把法定要求和操作建议在措辞上尽量分开。当时跟其他参编老师说:名字叫指引,就得有个指引的样子。现在回头看,这点小心思多少有点自说自话:个人的自觉和体系的自觉,分量终究不同——一本书里少用几个“应当”,靠的是主编落笔时的谨慎;一份文件里“应当”的合理性,需要靠体系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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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顾名思义,指个方向,引条路。别当圣旨,也别当废纸。

至于这条路又能走多远——什么时候业务规则能回到一个更清楚的效力层级里去,一线才算真的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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