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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制衣厂拆迁被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协商1.8亿元补偿款缩水一半,律师:应遵循“填平损失”原则

发布时间:2026-11-03    来源:本站    作者:刘立云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K8地块旧城改造引发的企业拆迁纠纷,近日持续受到关注。本土老牌企业武汉市众志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厂区遭遇强制拆除,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具多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相关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但复议确认违法之后,企业并未顺利拿到对应赔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遭遇立案困境。企业质疑一半的补偿协议属于受胁迫签署,对比前期协商1.8亿元补偿款存在巨额缺口,拆迁期间发生的人身侵权事件也迟迟没有得到处理,多方矛盾交织,这场历时数年的拆迁争议至今悬而未决。

 

老牌企业划入红线遭强拆,复议确认违法但补救难落地

 

制衣厂始建于1996年,坐落于江汉区唐家墩街道八古墩东二巷29号,是当地深耕多年的本土民营企业。建厂初期,企业创始人王志祥,先继承父辈原有土地及房屋300余平方米。后创办企业与唐家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资50万元取得继承房屋前面的约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与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鼎盛时期,可以解决300余名群众就业,为地方就业与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2019年9月,江汉区唐家墩村K8地块启动旧城改建征收,制衣厂厂区被划入拆迁红线范围。实地勘测数据显示,厂区占地1800余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3750.57平方米,其中证载登记建筑面积1227.65平方米,其余建筑为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历史未登记建筑。

自2020年4月起,唐家墩街道、拆迁实施单位以及联投万科公司多次与企业开展补偿谈判。多轮磋商后形成协商记录,确定厂区综合补偿标准为1.8亿元,街道方面也表态将以此标准向上级申请专项补偿资金。

这份多方达成共识的补偿方案最终并未落地。此后,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厂区部分建筑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为由,接连下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书,分批次对厂区房屋实施强拆。与此同时,厂区遭遇断水、断电、断路,生产经营基础条件被彻底破坏,这家经营多年的企业全面陷入瘫痪停产。

企业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汉复议决〔2021〕第79、80、119、120、121、122号六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其中第80号复议决定书直指涉事行为实质上属于“以拆违促征收”,违背程序正当原则,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一纸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却没能转化成实质权益弥补。如今厂房已经变为废墟,机器设备损毁灭失,职工安置无从安排。企业当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仅房屋资产价值就超过1.05亿元,但企业实际取得的补偿远低于该数值。截至目前,复议决定要求的补救举措一直没有执行到位,企业财产受损状态没有得到纠正。

 

现场人身侵扰、九千万协议存争议,索赔陷入“不立不裁”

 

拆迁谈判与拆除实施阶段,厂区多次遭遇外来人员侵扰,引发人身安全纠纷。根据企业留存的报案记录、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3月,不明人员两次非法闯入厂区,控制、殴打厂区值守人员。经法医鉴定,企业负责人王志祥、员工汪善勇均构成轻微伤。

事发之后当事人当即报警,还通过信访、市长热线等数十种渠道、上百次反馈拆迁纠纷与人身受侵害问题。企业方面表示,大量的维权反馈没有推动事件实质处置,侵权责任没有被追究,相关问题一直遗留。

2021年3月29日夜间,王志祥与拆迁实施单位武汉市唐家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打包补偿总价9000万元,覆盖房屋拆除、人员腾退安置全部费用。协议设置特殊约束条款,要求企业不得就本次拆迁开展信访、诉讼维权;补偿全款到账之后,企业需要退回协议原件,不得留存复印件。目前9000万元补偿款已经全额拨付到位。

企业对这份协议始终不予认可,称签约并非真实意愿。签约前厂区部分建筑已被拆除,水电路全部中断,工作人员持续遭遇人身威胁与暴力滋扰,在财产受损、人身安全承压的情形之下,为保护自身、员工以及家属安全,才被迫签署协议。

企业自行委托机构评估显示,仅厂区房地产市场价值就达到1.05亿元,如果叠加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毁、员工安置等多项损失,实际损失远远高于9000万元,仍存在大额补偿差额亟待补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在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强拆行为已经被复议确认违法,企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

但是企业维权遇到“立案难”现实阻碍。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法院接收起诉状,符合条件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应当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沉默拒绝受理的权力。制衣厂提交行政赔偿诉讼材料后,出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让企业落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司法赔偿救济通道打不开的法律真空地带。

 

面对“不立不裁”救济有路可循,补偿标准之争分歧仍大

 

针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有法律人士指出,现行法律已经设置多重救济路径:

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当事人遇到该情形,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自行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无需等待下级法院出具裁定。

第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面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投诉。

第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认为立案环节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可对立案违法情形开展监督。

第四,向同级人大常委会申请监督。按照2024年修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法院工作,当事人可以申请人大督促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即便案件成功进入司法审理,赔偿标准依旧是双方博弈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本应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

司法裁判观点明确,“不得少于”是底线而非上限。最高法参考案例提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金额不能低于赔偿时点房屋市场价格,否则既丧失公平,也会变相纵容行政违法行为。企业据此主张,损失核算应当参考周边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能简单套用征收补偿方案的较低标准。

双方在补偿范围、补偿金额上分歧严重。征收实施单位只认可1227.65平方米证载建筑纳入补偿,将企业多年经营形成的历史未登记建筑全部排除在外,最初核定补偿仅约1014万余元,既和企业实际损失相差悬殊,也远低于前期协商的1.8亿元。拆迁实施单位将证载房屋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进一步激化矛盾,让纠纷处置陷入僵局。

 

确认违法只是起点,权益救济尚待落地

 

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是权利救济的起点,而不是维权的终点。仅有一纸法律文书,但损失得不到弥补,法律正义就只能停留在纸面。制衣厂的纠纷表明,程序正义不能止步于复议决定。法院立案,是打通“确认违法”到“实体赔偿”的关键桥梁。

当前这起持续数年的拆迁纠纷还没有得到妥善化解。企业持续向各级职能部门递交材料,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复议决定中的补救措施,完整核算企业全部拆迁损失,补齐补偿差额,维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财产权益。对于遭遇同类困境的市场主体而言,依法理性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律师:赔偿能否真正落地是关键

 

北京京坛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提供了以下四点法律意见:

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违法,是权利救济的起点,不是终点。从行政法理和现行裁判规则看,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违法”,该问题已由复议决定作出否定评价,而在于违法确认之后,赔偿能否真正落地。

第一,赔偿底线有明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最高法公报案例进一步明确,应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不能让违法行政者因程序违法反而获益。 因此,若经查证属实,仅以“无证”“历史未登记”为由大幅压缩补偿基数,而不评估房屋实际状况、区位价值、经营损失,可能与“赔偿不低于补偿”的法定底线冲突。

第二,9000万元协议的效力不能仅凭“已付款”当然固化。行政协议同样受自愿、合法原则约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若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相对方有权诉请撤销。 若现有报案记录、司法鉴定、断水断电时间线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签约时存在人身压力与经营基础被破坏的情形,则协议的“真实合意”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而非仅以钱已到账反推自愿。

第三,“不立不裁”是救济通道被人为阻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不立案须出具裁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立案违法情形。 程序正义不能停在复议决定书上,法院立案是把“确认违法”转化为“实体赔偿”的必经桥梁。

第四,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既要看文书,也要看结果。征收纠纷中,历史建筑成因、长期经营事实、停产停业损失、设备与职工安置,都属于应予客观核定的现实利益。以“拆违”推进征收,若缺乏独立的违建认定程序和充分补救安排,不仅有违程序正当原则,也削弱了市场对行政信赖利益的保护预期。

 

说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文书、拆迁补偿协议、司法鉴定报告、报案材料等存档资料整理撰写,旨在探讨行政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本次拆迁争议尚未经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涉事相关部门暂未针对全部争议作出完整公开回应,事件细节与最终结论有待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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