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明:真相未必能迈过司法制度的门槛
我们时常听见“冤枉啊,我真冤!”,甚至有人为了喊冤而下跪、裸奔、跳楼,这类事情屡见不鲜,令人同情,也令人动容。
一般来说,这些人也许真的很冤枉,但这只是事实层面的冤枉。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反复强调的,就是事实——真相的重要性。可问题恰恰在于:现实发生的事实,未必与法律认定的事实相一致,甚至可能差异很大。在受害者眼里,这就是枉法裁判,就是人情案,就是钱权交易。这种判断到底对不对,要分两种情况来谈。
第一种,是客观上证据确实不足。 尽管事实就在眼前,但从法律上无法认定。
例如,大毛和二毛是亲兄弟,二毛私下向大毛借款五万元,到期后百般拖延甚至赖账。大毛若起诉二毛还款,由于没有欠条、没有证人,法院未必能够立案。借款是客观事实,但启动诉讼、获得胜诉判决需要证据支撑。
再如,张三趁着夜黑风高持刀杀人。客观世界里,张三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件事不以任何人的认知为转移,无论有没有人看见、有没有留下痕迹,它都真实发生过。
然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一切都变了。法院认定张三杀人,依据的不是“事情确实发生过”,而是“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如果目击者无法出庭、证言没有旁证、凶器灭失、没有视频痕迹,或者取证存在瑕疵,那么即便真相近在眼前,法庭也只能在证据框架内作出证据不足、无罪的裁判。这份判决不等于张三客观上没有杀人,它只说明: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法律无法认定他有罪。
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是真相与制度之间横亘着一道司法门槛。这不是法条主义的悲哀,而是证据裁判原则必须付出的代价。这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裂缝: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本源,法律事实是司法机关依靠合法证据、依照证据规则重构出来的版本。二者本应重合,现实里却常常错位,甚至南辕北辙。而弥合这道裂缝的唯一桥梁,就是证据。
偏偏,证据是最脆弱的环节——事件不可重来,能够留下的只有血迹、监控、书证、证言这些残余痕迹,而作恶者最懂得利用的,恰恰也是这一点。黑暗是作恶者的保护色,真正隐蔽的恶,往往不留下痕迹:口头授意、私下串通、密室里的利益输送、刻意销毁的账目。越是有预谋的作恶,越懂得在动手之前抹平物证、切断链条、规避记录。
于是,出现了一种荒诞的局面:客观事实越确凿的恶行,越可能因为证据被精心销毁而无法被制度捕捉。真相就在那里,却过不去那道门槛,因为司法制度只认证据,不认内心确信。
而把证据标准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初衷是保护普通人,防止仅凭单方陈述和猜测就随意定罪,避免冤假错案殃及无辜。
这是制度性善意。
可善意的另一面,是它必须容忍一部分真实的恶行漏网。这套规则没有能力区分“证据不足的恶”与“不存在的恶”,它只能一刀切:没有足够证据,就不认定。于是它同时承担两种代价——一方面堵住了诬告陷害的门,另一方面也放过了躲藏在暗处的施害者。司法选择宁可放过一部分,也不愿用低标准制造新的冤错。这个取舍保护了诚实的人,却也成了黑暗的掩体。
这就是司法制度的两面性,虽有无奈,也还有值得欣慰的善的一面。
关键是第二种:司法人员主观性的认定问题——面对充足的证据,司法人员却不予认可。 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司法人员基于自由心证,真诚认定证据不足。例如,死者身上检验到张三的DNA,也有证人证明张三与死者存在重大矛盾,还有相关物证,但张三本人拒不交代,办案人员认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无法追究张三刑事责任。这类情形,属于证据规则框架内的认知分歧,虽令人遗憾,但仍属于制度允许的裁量空间。
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证据链是否闭环”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空间,这个边界一旦失守,就会滑向更危险的第二种情形。
其二,是司法人员带着主观恶意取舍、曲解证据。同一组证据,解读方向本就存在多种可能性。当裁量权不再服务于还原客观真相,而是服务于人情、利益或者外部指令时,制度就从根基处开始溃烂。正如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对祁同伟坦言:“那你放心,法律依据我来找。要想让高总赢,我就能找出让高总赢的办法。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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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之所以让人警惕,是因为他把法官正常的法律适用裁量权,篡改成了专属个人的“解释权”。我国法定的司法解释权专属最高人民法院,任何承办法官、法院副院长都没有这种特权。当裁判者自认手握这种权力,客观事实就不再是裁判的基石,而是可以随意裁剪的素材。证据充足,可以视而不见、刻意排除;证据单薄,也可以牵强附会、强行论证。这不是证据匮乏带来的无奈,而是权力凌驾于证据之上,是对司法底线的公然背弃。
这和前面证据不足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没有证据,制度无力抵达真相;后者是证据摆在眼前,裁判者刻意回避真相。挡住真相的不再是灭失的痕迹,而是人为的恶意。这也是对司法公信力杀伤力最强的一种情形。
证据标准的局限,大众尚能理解包容;但手握裁判权的人故意歪曲证据、操纵结论,会直接击碎普通人对法治的信任。当事人即便攥着扎实证据,也会因为一句“法律依据我来找”,让所有维权努力落空。
因此,真相跨不过司法门槛,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据天然灭失带来的制度局限,是法治需要承担的代价;另一类,是裁判者主观恶意操控证据、滥用裁量权,属于必须严肃追责的司法失范。前者可以通过完善取证手段、拓宽监督渠道慢慢弥补;后者,则是监督体系必须紧盯、坚决纠治的顽疾。
真相未必能迈过司法的门槛。这句话不是宣扬绝望,而是一份清醒的认知:门槛背后,既有冰冷的证据规则,也有复杂的人心。它提醒当事人,要尽力固定证据、搭建通往真相的桥梁;更警示所有司法从业者,法律解释权不属于个人,裁量权不能用来为私利开路。
真相或许会暂时受阻,但针对枉法恶意的监督与追责,永远不能止步。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化营商环境环境大讲堂副秘书长,神州普法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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