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与法治观察
电子读本 手机版

规范监察权力运行,筑牢纪法制度防线——从鄂尔多斯一起留置案看如何防范程序偏差

发布时间:2026-10-10    来源:本站    作者:刘颖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正风肃纪反腐提供坚强保障。监察权作为重要国家公权力,权力运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要有力惩治腐败问题,也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案例发生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尚某是原系该旗旅游局、民政局局长,退休两年后被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尚某的配偶王某作为举报人提交书面反映材料,针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留置、调查取证、庭审审理、办案人员任职资格、控告核查等环节提出多项程序方面的异议。该起处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个案虽尚未有最终司法定论,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为我们从学术研究视角观察监察权力规范化运行提供了现实的分析样本。

根据反映人提交的材料,案件起因是尚某退休之后主动向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某交代,其与殡管所所长格某存在两笔经济往来,其中4万元已于2023年退还,另有6万元尚未退还,反映人认为上述两笔往来对应的行为已经超出追诉时效。此外还有一条涉嫌贪污的线索,反映人提出该线索在移送检察机关过程中存在被隐匿遮挡的情形。反映人表述,在尚某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前,王某已经向分管案件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孟某当面提交旅游局离任审计整改材料以及相关还款票据,对贪污相关指控作出辩解。次日,尚某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羁押时长达四百余天。

在调查取证环节,反映人提供多份通话、谈话录音文稿,本案没有信访、举报、审计等直接原始线索指向多名工程相关证人。办案部门调取当地民政系统全部工程采购资料,参照工程量比例向相关人员摊派涉案行贿数额。在部分非正规谈话场所,缺少完整同步录音录像的前提下,办案人员与证人反复调整涉案金额,通过施压、以牵连家属相威胁等方式获取言词证据,经多轮调整拼凑出涉案总金额。留置期间,尚某经历长时间讯问,身体出现心率异常等不良反应,用药种类大幅增加。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因证人提交录音材料,部分指控事实得到核减,但全案证据合法性争议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

反映人指出,直接主导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崔某存在公务员、党员档案不合规的质疑,不满足《监察官法》规定的监察官任职条件,但仍然承担该案审查调查工作。自 2025 年 12 月起,王某多次向自治区、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提交控告材料,递交录音、证人反证等证据线索,反映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剁指为夫伸冤。

  反映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只是单方面之词,案件最终走向还有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判,但个案暴露出的程序争议,却具有公共讨论价值。从监察法理层面看,线索研判、立案、留置有着严格的法定门槛。《监察法》设置线索研判、集体审议、层级审批制度,核心目的就是用集体决策约束个人主观意志,杜绝政绩诉求凌驾实事求是。该案反映的常委会集体意见被搁置、办案权力高度集中、关键文书存在程序争议等现象警示我们,一旦程序审批沦为纸面流程,监察调查正当性就会从源头产生裂痕。

  取证制度是防范证据失真的关键。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被调查人辩解权,是法律设置的制度屏障。该案所反映的脱离原始线索、通过外部施压构建言词证据、“先证后供” 的取证模式,违背调查工作应当依靠客观事实的基本准则。言词证据如果缺少资金流向、实物凭证等客观证据支撑,仅仅依靠供述与证言,证据链条的可靠性就会大打折扣,难以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监检法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原则,是防范程序偏差的司法防线。配合不等于放弃制约。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是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如果大量法定申请得不到依法回应,关键证据不予调取,庭审实质化就难以落地,司法对监察调查的外部制约就会被弱化。

  监察官法定任职资格,是调查行为合法的主体基础。监察官必须是在编公务员,履行法定任免程序。行使国家调查权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会直接冲击整个调查程序的合法性根基,暴露出内部人事档案、干部选任的监督漏洞。

  纪检监察机关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更不能缺位。学术研究视角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不能成为回避对监察办案行为核查的挡箭牌。司法解决被调查人犯罪认定问题;监察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属于自我监督范畴,二者并行不悖。控告线索回流至被反映单位,容易出现 “自己监督自己” 的困境,这就需要完善提级办理、异地交办机制,把自我监督落到实处。

  这起争议案件带给我们多重启示,必须摒弃“唯大案、唯典型”的错位政绩观,严格落实集体研判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调查程序规范,把非法证据排除落到办案前端;严把监察官选任、档案审核关口;完善控告线索提级处置机制;强化监检法互相制约,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同时新闻舆论应当守住报道边界,不预断案件结果,聚焦制度反思,发挥理性监督的补位作用。

  监察权是反腐败的利剑,更要戴上制度的枷锁。只有内部制衡、自我革命、司法制约、舆论监督协同发力,才能不断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兼顾惩治腐败与人权保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刘颖)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